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监管,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监理行为,深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根据省住建厅、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投资工程监理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苏建建管日,我局会同市监察局对全市在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监理行为进行了抽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全市在建的政府投资工程共有120个,面积344.42万平方米。工程建设价格250.95亿元,监理合同取费16841.26万元。 其中市区44个,武进区26个,新北区11个,戚墅堰区8个,金坛市22个,溧阳市9个。检查组按要求分4小组对市区25个和辖市、区32个工程的监理行为进行了抽查,其中抽查房建工程44个,市政设施建设工程13个,涉及本地企业监理的项目45个,外市企业监理的项目12个。
从检查情况看,各监理企业能认真贯彻部、省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责任意识、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意识越来越强。大多数监理企业能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来开展监理工作,现场监理资料比较规范;能在资质等级及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能按照项目性质、规模设立项目部、配备监理人员。但现场监理工作不容乐观,监理企业行为、监理人员素质、专业水平、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等还需进一步提升,监理取费还需进一步规范。
2.个别公开招投标项目的监理取费中标价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有些甚至低于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60%。
3.个别地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未按规定开展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监理项目未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
2.部分项目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内容不全面,编制时间与工程开工时间矛盾。一是套用其他工程的内容,针对性不强,甚至会出现其他公司、其他项目名称的情况。二是内容缺失,如建筑节能、住宅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等内容缺失较普遍。三是工程开工时间在前,编制时间在后,时间逻辑错误。
3.部分监理企业未建立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或三项制度不全。
4.部分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不符合标准要求。一是企业未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考核,或前后2次考核时间超过3个月。二是考核内容不全面,未有考核记录,或考核记录未留存1份在项目监理机构。
5.个别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总监未签字审批,或其审批人为非施工公司技术负责人,监理未识别。
6.部分项目的监理日志记录的内容简单,或记录时间不连续。平行检验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旁站监理记录的内容简单,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情况记录不详。
7.部分项目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人错位,会议纪要未会签。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建筑设计企业人员主持。
8.部分项目对材料、构配件等进场报验审核不细。主要是材料合格证无批次、数量,材料复试次数与进场批次不符,材料未复试即使用。
10.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识不强。一是在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时,缺失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内容,或内容简单,流于形式,无针对性。二是企业缺少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三是现场操作未按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执行。四是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书面要求施工公司整改或停工。
1.部分项目监理机构缺失专业监理工程师。一是安装类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由监理员代行,二是安装类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专业分设。
(一)对溧阳市排水管网有限公司违反监理取费规定的行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对江苏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违反监理取费规定的行为和总监理工程师未到位的行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记B类不良行为2次,自发文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我市范围内承接新监理业务。
(三)对理工大学工程兵学院南京监理部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通报批评,并记B类不良行为1次,自发文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我市范围内承接新监理业务。
(四)对以下15家监理企业违反现场监理工作要求的行为通报批评,并记B类不良行为1次。
(五)对总监理工程师余安陵通报批评,并记B类不良行为1次,清出常州监理市场。对总监理工程师林祖龙通报批评,并记B类不良行为1次,自发文之日起1年内不得在我市范围内担任新开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郭东升通报批评,并记C类不良行为1次。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各监理单位要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理管理工作,要格外的重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并举一反三,将问题的整改方案贯彻到每一个项目中。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要认真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本次监理检查的整改工作,对本次通报批评的监理企业,将重点跟踪整改情况,并对整改情况组织复查。
(三)各监理企业要严格依规定配备监理人员,加强工地现场的检查、考核,完善监理台账资料,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四)我局将加大随机抽查的频次,建立监理监管的长效机制,对发现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加大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力度,促使监理单位和人员依法承担监理责任,引导监理行为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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